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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20    字体[ ]

  

  第六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行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行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恶经恶意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在我国,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违反刑法。刑法总则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章节下,偏偏没有规定所谓的吸毒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以上(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xx或者甲基xxxx10克以上)毒品的吸毒者才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吸毒者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时构成犯罪;再或者同时构成了其他相关的毒品犯罪时,吸毒者才可能受到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吸毒行为只处治安行政处罚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单纯的吸毒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事犯罪。《治安管理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等都有相关处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但如果持有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达到了《刑法》的标准,那么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持用毒品罪,这个罪名就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当然条例也要视情况而定的哦 这里有两个概念违法犯罪违法不等于犯罪 但是犯罪必然是违法了 单纯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