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它所规定的都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2)宪法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3)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法律。
2·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哪些?
(1)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宪法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确认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合宪性,确立了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政治秩序,调节了统治者内部的矛盾和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规范着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达到稳定和巩固国家政权的作用。(2)宪法对法治的作用。宪法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了基础,是国家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监督守法制度等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依据。(3)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宪法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政治制度,为改革国家政治体制提供了依据和保证。(4)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社会主义宪法从本质上说是立足于保障广大人民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的,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突出特点。(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宪法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促进和推动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国后我国共制定几部宪法?现行宪法施行后,先后作过哪些修改和补充?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作过四次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11条修正案。第3条修正案把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后两句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4条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5条修正案将宪法第七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6条修正案将宪法第八条第1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⑤第7条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⑥第8条修正案将宪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⑦第9条修正案将宪法第七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择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⑧第10条修正案将宪法第四十二条第3款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市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应当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⑨第11条修正案将宪法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17条修正案。①第12条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②第13条修正案将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③第14条修正案将宪法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④第15条修正案将宪法第八条第1款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相应地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⑤第16条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⑥第17条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 第十九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③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④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⑤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⑥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⑦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⑧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⑨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⑩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4·什么是国体和政体?二者的关系怎样?
国体就是国家性质,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是其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体现的是哪个阶级对哪个阶级的专政。我国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
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形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同国家性质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外在表现,而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的内容。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当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以便与新的国家性质相适应。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适合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就能够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反之,就会妨碍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
5·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
6·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方针是什么?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目的。宪法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目的是逐步提高全国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
7·宪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规定和重要意义有哪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两方面的内容。
宪法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规定。宪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作出了规定。即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发展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和其他文化事业。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又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条件。
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宪法第二十四条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包括:普及理想教育,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普及道德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人民中进行以共产主义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道德建设是国家对全体公民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重要任务。思想道德建设关系着培育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关系着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代又一代的接班人。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着我国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乃至社会进步、国家兴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8·什么是公民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享有法定权利的公民,一方面,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条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特定人的权利。包括: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
9·什么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不能放弃,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我国宪法第五十二到五十六条对公民依法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其他方面的义务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五个方面的职权。这十五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地位、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2 ·什么是总理负责制?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的原因是什么?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则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即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由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这就是说总理的决断仍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13·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面的权利等;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等;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有权选举并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等;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宪法规定,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性规范;进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其下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1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主要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不适合本地情况,经过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15·我国宪法对国旗、国徽、首都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第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和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我国的首都是北京。